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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B体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

发布时间:2023-03-04 点击量:667

  2018年8月22日,中国籍旅客孙红喜(护照号码:E70794484)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化妆品等5包未向海关申报,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3月14日,中国籍旅客韩振华(护照号码:E91587601)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化妆品等1包未向海关申报,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7年12月5日,中国籍旅客刘征(护照号码:E87380454)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手表、首饰、包、化妆品等5箱未向海关申报,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7年10月11日,中国籍旅客张安安(护照号码:E80985142)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化妆品、衣服、首饰、按摩仪等2箱未向海关申报,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6月10日,中国籍旅客房艳(护照号码:E28397067)乘坐NH961次航班入境时,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,故意逃避海关监管,携带化妆品、杂货等94件未向海关申报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7月21日,中国籍旅客孔微微(护照号码:E40380563)乘坐CA132次航班入境时,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,故意逃避海关监管,携带化妆品、杂货等258件未向海关申报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5月27日,中国籍旅客李杨(护照号码:EB9319503)乘坐CZ316次航班入境时,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,故意逃避海关监管,携带化妆品等182件未向海关申报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6月1日,中国籍旅客刘丽朵(护照号码:E82926247)乘坐CA124次航班入境时,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,故意逃避海关监管,携带化妆品、护肤品等187件未向海关申报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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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18年5月14日,中国籍旅客郁琦珊(护照号码:E49295023)乘坐JL25次航班入境时,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,故意逃避海关监管,携带化妆品等194件未向海关申报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12月8日,中国籍旅客王力垭(护照号码:E17368488)携带化妆品、护肤品等共3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9年1月5日,中国籍旅客黄丽丽(护照号码:E25443881)携带化妆品、包共2包入境未向海关申报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11月7日,中国籍旅客姜勇立(身份证号码:918)携带卷烟入境未向海关申报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7月17日,斯里兰卡籍旅客MOHOMADSIDDEEKFAREEDSHAKEEB(外国护照号码:N6815362)携带宝石入境未向海关申报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12月5日,中国籍旅客吴柯亚(中国护照号码:EB0289708)乘坐OZ3355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化妆品1箱、护肤品1箱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6月4日,中国籍旅客朱梦姝(中国护照号码:G40502497)乘坐OZ315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化妆品、护肤品共计1包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1月20日,中国籍旅客米岩(中国护照号码:E64058785)乘坐CA136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化妆品及日用品6箱、烟11条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7年4月13日,中国籍旅客王明瑶(中国护照号码:E29962951)乘坐CA124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化妆品等5包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7年8月30日,中国籍旅客杨丽军(中国护照号码:E05050707)乘坐KE857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化妆品及洗护用品1箱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11月7日,中国籍旅客贾玲玲(中国护照号码:E85969711)乘坐CA126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护肤品1包、皮带1条、洗脸仪2个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4月30日,中国籍旅客左黎明(中国护照号码:EA2775265)乘坐OZ333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化妆品等2箱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1月20日,中国籍旅客张静怡(中国护照号码:E23533519)乘坐OZ315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化妆品1箱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5月24日,中国籍旅客朱旭晨(中国护照号码:E27976604)乘坐OZ333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化妆品1箱、护肤品1箱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3月12日,中国籍旅客张立军(中国护照号码:E12720914)乘坐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烟28条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7年4月23日,中国籍旅客李倩(中国护照号码:E86219240)乘坐CA126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戒指2个、化妆品等1包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5月13日,中国籍旅客姚凯钟(中国护照号码:E75520108)乘坐OZ3355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化妆品、护肤品、包等3包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5月19日,中国籍旅客刘艳志(中国护照号码:EA8344711)乘坐CA162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化妆品1箱、护肤品1箱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4月28日,中国籍旅客赵彬(中国护照号码:G51876048)乘坐OZ333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化妆品、护肤品1包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6年12月11日,中国籍旅客柴逸风(中国护照号码:E62367708)乘坐SU200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包、食品、护肤品等3包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6年5月7日,中国籍旅客姜毅(中国护照号码:E58011303)乘坐SU204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鞋子15双、烟6条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7年10月25日,中国籍旅客王伟朋(中国护照号码:EB1920107)乘坐MU278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首饰、手表、化妆品等3箱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2018年8月23日,中国籍旅客金仁淑(中国护照号码:G51997700)乘坐CA926航班入境,入境通关时,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,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、物品,携带化妆品1包、护肤品1包、美容仪1个、口服液4包、电子烟弹3包被查获,其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七条第(二)项、第九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拟将上述走私货物或物品予以没收。

  由于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,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,中国籍旅客(不含港澳台旅客)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,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有异议,可于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、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。逾期,视为放弃申辩、陈述及听证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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